老人福利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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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案引發熱議:年收入125萬長者免健保費是否衝擊健保永續?
引言:這項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案究竟怎麼回事?
近期,台灣立法院正積極審議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草案,其中最受矚目的焦點,莫過於針對65歲以上長者健保費的減免措施。根據目前討論的提案版本,年收入在新台幣125萬元以下的長者,可能將免繳健保費。這項政策方向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,特別是醫療團體對此表達了擔憂,認為可能對健保永續性造成衝擊。本文將深入剖析此一修正案的內容、各方觀點,以及潛在的影響。
官方報導分析:修正案內容與爭議焦點
立院三讀在即,健保費減免成焦點
根據公視新聞報導,立法院預計於今日(12月27日)三讀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草案。其中最為寬鬆的版本,是針對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%的65歲以上長者,免除其健保費。此一版本的提出,隨即引發了醫事團體的強烈反彈。
年收入125萬以下長者免繳健保費?
《今周刊》的報導進一步指出,多位立委提案的版本中,擬讓年收入125萬元以下的65歲長者免繳健保費。這項政策的推動,預計將耗費新台幣350億元的經費。此一數字的龐大,也讓社會大眾開始關注其對健保基金的影響。
醫事團體強烈反對:擔憂健保永續性
公視新聞提到,包括五大醫事團體在內,都對此修正案表達了反對意見。台北市醫師工會也表態,認為此舉將對健保的永續性造成衝擊。這些醫療團體的擔憂,主要來自於健保基金的來源可能因此減少,進而影響整體醫療服務品質。
背景脈絡:現行《老人福利法》與相關法規
《老人福利法》的宗旨
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訊,《老人福利法》旨在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,延緩老人失能,安定老人生活,保障老人權益,增進老人福利。該法涵蓋了老人福利政策、法規與方案、老人福利服務、老人權益保障、老人保護等層面。
主管機關與權責劃分
《老人福利法》明定,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;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此外,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相關法規與歷史沿革
在維基文庫中,我們可以找到民國89年的《老人福利法》條文,其中規定了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。這些歷史文獻,有助於我們了解台灣老人福利制度的演進歷程。
中國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的比較 (非台灣官方資訊)
值得注意的是,中國也有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,內容涵蓋了老年人的社會保障、醫療保健、文化生活等權益。但此為中國的法律,與台灣的《老人福利法》並無直接關聯,在此僅作為參考。
衝擊分析:健保財務與醫療體系的潛在影響
健保基金的潛在缺口
根據《今周刊》的報導,若讓年收入125萬以下的長者免繳健保費,預計將耗費350億元。這筆經費的支出,勢必將對健保基金的財務狀況造成影響。若未有其他配套措施,健保基金的收入來源可能減少,進而影響醫療服務的運作。
醫療團體的擔憂
如公視新聞所述,醫事團體擔憂此舉將衝擊健保永續性。他們認為,健保基金的減少,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分配不均,甚至影響醫療服務的品質。這也顯示了醫療體系對於此一修正案的擔憂。
社會公平性的考量
另一方面,也有人認為,此一修正案有助於減輕經濟弱勢長者的負擔,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。然而,如何平衡社會公平與健保永續性,仍是各界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。
未來展望:政策走向與後續影響
立院三讀後的政策走向
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案若順利三讀通過,將對台灣的長者福利制度產生重大影響。未來,政府如何確保健保基金的穩定,並提供完善的醫療服務,將是重要的課題。
社會各界的持續關注
此一修正案的發展,勢必將持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。醫療團體、社福團體、以及一般民眾,都將密切關注政策的後續發展,並提出各自的觀點與建議。
後續配套措施的研擬
為了確保健保永續性,政府可能需要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,例如開闢新的財源、加強健保資源的運用效率等。這些配套措施,將是決定此一修正案能否成功實施的重要因素。
結論
《老人福利法》修正案的討論,凸顯了台灣社會對於長者福利與健保永續性的重視。在追求社會公平的同時,如何確保健保制度的穩定運作,將是政府與社會各界必須共同面對的挑戰。未來,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的發展,並提供深入的分析與報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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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福利法-全國法規資料庫
本法旨在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,延緩老人失能,安定老人生活,保障老人權益,增進老人福利。本法規定老人福利政策、法規與方案、老人福利服務、老人權益保障、老人保護等事項,並定明各主管機關職掌及責任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- 中国政府网
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(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 ...
老人福利法 - 6laws.net
﹝1﹞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 ﹝2﹞ 本法所定事項,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 ﹝3﹞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: 一、主管機關: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、推動 ...
老人福利法 條文檢索結果-全國法規資料庫
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 老人福利 機構,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法規規定不相符合者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依本法規定處理。
老人福利法 (民國89年) - 维基文库,自由的图书馆
第九條第一項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涉及醫事服務者,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十二條 經許可創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,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。